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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行刑反向衔接准确认定“受雇制假”相关法律适用
【 】 【 2024-08-27 09:19:29 】 【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那些日子我每天负责称量‘散粉’,装入老板提供的品牌包装袋,然后封口、打包……原本以为自己只是个打工的,现在才明白自己也违法了。”幸某某回忆起在厂房参与制作假冒品牌产品的日子后悔不迭。

  2017年至2022年,张某某、郭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制作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的原材料、包装、商标标签及制作设备等,承租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某村房屋,用于生产、存放假冒“汰渍”“奇强”“碧浪”“奥妙”“雕牌”“立白”“红玫瑰”等各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以计件工资形式雇佣幸某某等8人进行生产,并雇佣杨某某运输制假原料至指定场所。经注册商标所属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579万余元。

  2023年8月,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某、郭某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各并处不等罚金。同年12月,该案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幸某某、杨某某等9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仅提供一般性劳务活动,未参与制售假的经营管理、未领取高额报酬、分红、提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对幸某某、杨某某等9人依法不起诉。

  反复论证,受雇于人制假是否当罚

  “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确有侵权行为且产生了损害后果。”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检察部门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随即重点就幸某某、杨某某等9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多次走访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深入调查和法律论证。

  一种意见认为,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已认定雇主实施了直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幸某某等8人作为共同犯罪人,系共同侵权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杨某某运输原料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幸某某、杨某某等9人均为帮助雇主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为雇主制造注册假冒商标商品提供劳务、运输等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情形。

  府检联动,推动全省统一法律适用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东区院立即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请示。

  “本案中,幸某某等9人明知雇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仍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等提供劳务、运输等便利条件,且持续时间长、产量大、销售涉及区域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陈荣军介绍到,“为准确法律适用,我们充分运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就受雇工人提供劳务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会商,该局随后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请示。”

  2024年1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出具《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提供劳务的受雇工人是否构成侵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受雇工人明知雇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仍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等提供劳务、运输等便利条件,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将该复函抄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了对“受雇工人故意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产品”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侵权情形,为全省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样本。

  跨区域协作,破解异地管辖难题

  “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攀枝花市东区,但幸某某等人帮助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在成都市新都区,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幸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无管辖权。”这让承办检察官犯了难。

  攀枝花市东区院在厘清破题思路后,由党组书记、检察长邓天玲亲自带队赴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工作,联合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明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检察意见的制发、送达、跟进落实主体以及信息共享、风险防控等具体衔接内容。

  东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托该协作机制,委托新都区人民检察院送达检察意见书给新都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5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幸某某、杨某某等人作出罚款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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